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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
2008-04-17 阅读: 出处: 作者: 编辑:
 

资府办字〔2008〕30号

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

有关事项的通知

各乡、镇人民政府,县工业园区管委会,各林场,县政府有关部门:

近年来,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和《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,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,有力地保障了机关高效协调运转。但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,主要表现在:不按正常渠道报送文件,未送县政府办公室收文,直接向领导报送文件,甚至多头送文;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文件,用“白头文件”、“签报”等形式报送文件;不经主管部门转报,越级报送文件;不规范行文,上行文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,请示、报告文种不分,报告夹带请示事项,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等等。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,规范公文处理,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规范公文报送程序。 各单位主送县政府、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,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,一律送交县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收文,按程序办理。主送县政府的公文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,不得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,以免造成公文运转秩序混乱和领导重复批文。

二、严格按规定选用文种和公文形式。 凡向县政府请求指示、批准事项的,一律使用请示文种,必须一文一事,每件一份即可。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,不得用“白头文件”等非正式文件形式向县政府报送“请示”、“意见”和“报告”。

三、严格执行签发人的有关规定。 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规定,“以本机关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,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。”凡上报县政府的公文,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。否则,不予受理。

四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。 县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前都要经过县法制办审查,有关部门在报送文件给县法制办审查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:1、提请审查的公函;2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;3、规范性文件说明(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、规定的主要措施、有关部门的意见等);4、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(包括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等);5、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材料(汇总的意见、会议记录、听证笔录、调研报告等)。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后30日内,按要求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备案。

五、加强公文审核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,进一步健全公文审核制度,严把公文质量关。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,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,加强学习,严格把关,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。各单位制发的公文都要经本单位人秘科(办公室)审核,确保报送公文质量。

六、严格控制报文单位范围。 县政府原则上只受理 各乡(镇、场)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属科级以上单位 的请示,报告件;有主管部门的副科级单位、二级工作机构等单位,须经其主管部门转报,不得越级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。

七、加快公文办理速度。 公文处理要做到准确、及时、快速,对上级部门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,必须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,应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,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办理好;县政府转批各乡(镇、场)、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公文,原则上要求在一星期内反馈意见,并将反馈意见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存档。

八、加强和规范办文过程中的协调。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拟制公文或办理 县政府办公室转办件时,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;如有分歧,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,仍不能取得一致时,主办部门应据实列明各方理据,提出建设性意见,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县政府协调或裁定。

九、实行严格的退文和通报制度。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文书工作的检查指导,强化退文和通报制度,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调、多头报送、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、公文格式不规范等不符合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规定的报文、一律退文。对违反规定,造成不良后果的,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。

二OO八年四月九日    

主题词:文秘工作 公文 规范处理 通知         

抄送:县委办,县人大办,县政协办,县纪委办,县人武办,县委各部门,县法院,县检察院,群众团体.

 资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08年4月9日印发   

       共印180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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